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