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性及气候的可行性评估,确保经济社会效益与气候环境效益相协调。

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