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行业制定的本部门、本行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