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