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