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