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