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