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措施,加强财务风险防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