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变更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