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措施,加强财务风险防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