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拆迁侨房的,按被拆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降低补偿标准的,责令补足业主应得的补偿差额,并按降低补偿部分的价值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集中安排补偿房屋的,处以一千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