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租赁登记的,由国土房产部责令其限期办理租赁登记,并对责任者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