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需要拆迁侨房的,必须与业主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将补偿协议报市国土房产部门备案后,方可拆迁。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补偿房屋面积、地点、楼层、交付使用时间、对使用人的安置形式、搬迁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