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三章 侨房租赁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下落不明的侨房,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尚未出现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设立的侨房管理机构代管。侨房管理机构应与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并逐宗建立档案和租金帐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