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三章 侨房租赁第二十二条有效承租人在租赁延长期满,或出租人依法解除、终止、变更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不退还房屋的,出租人可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对承租人发出限期退迁决定书;出租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