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承租人在租赁延长期满,或出租人依法解除、终止、变更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不退还房屋的,出租人可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对承租人发出限期退迁决定书;出租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