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三章 侨房租赁第十九条有效出租侨房的维修,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属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侨房被鉴定为危房,不能维修使用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付清租金并及时迁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