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三章 侨房租赁第十八条有效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租期不超过两年。租赁期满,承租人确无处退迁的,租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业主同意的除外。延长期间的租金可比原租金增加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