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租期不超过两年。

租赁期满,承租人确无处退迁的,租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业主同意的除外。延长期间的租金可比原租金增加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