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腾退侨房的使用人的安置,由使用人自行解决。确无安置用房的使用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补贴出售房。使用个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付单位补贴款。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可从其房改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中支付。

确无能力购买补贴出售房的使用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用公租房、周转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