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第十三条有效使用人经侨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以及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腾退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退还侨房的,业主可向侨务部门申请对使用人发出限期腾退决定书。业主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