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使用人经侨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以及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腾退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退还侨房的,业主可向侨务部门申请对使用人发出限期腾退决定书。业主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