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第十二条有效使用人在腾退搬迁过程中,应保持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完整,自负搬迁费用并付清租金。除使用人与业主双方另有约定外,租金应按侨房租赁指导性租金标准(以下简称指导租金),从批准发还产权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