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人在腾退搬迁过程中,应保持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完整,自负搬迁费用并付清租金。除使用人与业主双方另有约定外,租金应按侨房租赁指导性租金标准(以下简称指导租金),从批准发还产权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