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第十一条有效侨房使用人属个人,且其所在工作单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负责督促其腾退侨房,并优先予以安置;属单位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该单位腾退侨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