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