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与发展经济并重,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措施全面推进合理、有效使用能源和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