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使用煤、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应当安装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依照规定计量和缴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