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