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