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热电联产项目应当遵循以热定电原则。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单独新建锅炉。

热电联产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保证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的用热需求。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