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八条有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