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七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