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六条有效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本条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三)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以下称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