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电耗,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等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