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培训、信息交流、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