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依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解释能源效率标识的含义,不得误导消费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