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能监察工作机构,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用能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