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