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