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未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