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未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