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结算水表的管理、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维修、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由用户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当期水费根据检定结果计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