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水表池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因水表池损坏或者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影响查表时,居民用户水表池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或者清理,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单位用户水表池由其自行整修或者清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代为整修或者清理,费用由单位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