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