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