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等有关统计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