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销售价格、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