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