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