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尚未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