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妇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并重点帮助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再就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帮助妇女就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