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不得歧视妇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