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不得歧视妇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