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单位在录取聘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必须招用一定比例的妇女。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任意辞退女职工。裁减女职工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女职工退休年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