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依法履行对妻子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扶养、抚养义务的,离婚时,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